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按照吉林市政府办公室《吉林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吉市政办发〔2019〕16号)有关要求,吉林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起草了《吉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3月3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反馈。
通信地址:吉林市深圳街98号铁投大厦吉林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1004室;邮编:132000;联系电话:65150050;邮箱:jlssgc@163.com
吉林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1年2月9日
吉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超市
管理办法(试行)
(意见征求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运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吉林市政府办公室《吉林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吉市政办发〔2019〕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协同服务阶段开始,包含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行政审批所涉及的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性服务的事项,包括:各类技术咨询、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吉林省中介超市。中介超市实行中介机构一地入驻、全省通用,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和审批机关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机构承接中介服务事项提供网上交易服务的平台。
纳入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事项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中介服务,应根据上级“放管服”改革进度和法律法规的新增、变更、废止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其他单一行业领域已建中介服务超市或已有行业信用评价平台的,从其管理规定。
第四条 中介超市服务各相关方责任:
(一)中介服务机构应遵守中介服务相关规章制度,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向委托方提供规范、优质的中介服务,做好服务合同备案。
(二)项目单位自愿按中介超市服务流程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明确服务需求,客观公正的对中介服务进行评价,有权对中介服务提出投诉并说明理由。
(三)行业管理部负责梳理、编制、公布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施动态调整管理,清单应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审批部门、服务时限等内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购买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要明确收费标准;依法依规对入驻中介超市的吉林市中介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行业管理协会应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同行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对入驻中介超市的本行业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建立良好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五)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协调市级中介服务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管理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中介机构自愿实名认证入驻中介超市,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相应中介服务业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存续有效的法律主体,有资质(资格)条件要求的,还应具备法定资质(资格)条件,按照中介超市(http://111.26.54.85:18081/zjcsmhwz/
epointzjcs/pages/default/index)提供的流程进行网上申报登记信息,并对其所登记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诚信服务作出守信承诺。
中介机构提交申请后,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协调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资质及相关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对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验,需要中介服务机构补正材料的,通过网上中介超市系统一次性告知中介服务机构申报材料存在问题,如何补正等全部事宜,核验通过的自动入驻成功。
鼓励各类工程项目通过中介超市选择中介机构,但依法需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中介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依托中介超市形成服务成果实行五星评价制,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中介超市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分为非常满意(五星)、满意(四星)、一般(三星)、不满意(二星)和非常不满意(一星)五档。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作出评价的,系统自动做出默认服务评价并在中介超市上进行公布。
第七条 中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中介超市予以清 出: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被注销的;
(二)取得的中介服务有关资质资格已被依法撤销、吊销的;
(三)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五)在中介超市违规发布信息、违反平台运行规程、连续评分较低或者存在其它不良行为的。
对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受到项目单位投诉且经核实无误的,依法限制其在中介超市发布信息;受到连续投诉且经核实无误、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的,纳入行业信用档案,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协会视情实施教育、通报批评、警告、制裁等措施;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实行信用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